一、安置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安置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协商一致:买卖双方经协商,均同意解除合同,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比如房屋因自然灾害毁损无法交付等,可解除合同。
3.预期违约: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有权解除。
4.迟延履行: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可解除。
5.根本违约: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居住等,可解除。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也相当于解除。需注意,解除合同应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二、安置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要哪些条件
安置房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分法定和约定两种。
约定解除即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一方可依约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情形如下: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比如安置房因自然灾害毁损。二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卖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交付房屋,或买方明确不付款。三是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如卖方拖延过户,经买方催告后仍不办理。四是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安置房质量严重不符要求。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
三、安置房房屋租赁合同多久生效
一般情况下,安置房房屋租赁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若合同是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安置房租赁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在探讨安置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时,我们明确了一系列法定情形。但合同解除后还有不少后续问题值得思索。比如解除合同后,已交付的安置房该如何处理,双方是否需要恢复原状。还有因合同解除导致的损失赔偿问题,究竟哪方该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这些复杂的后续情况可能会让您感到困惑。如果您对安置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像财产返还、损失赔偿等仍有疑问,不要迟疑,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读,帮您理清头绪,妥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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