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不能见哪些人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采取相应措施的人士未经承接机构许可,严禁私下会面与其事件有关的同案嫌犯及证人等人。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他们之间进行串供或销毁关键证据等行为,从而对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造成不良影响。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主动地配合司法机关开展的各项调查与审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人未经许可,严禁私自接触同案嫌犯、证人等关联方,以防串供、销毁证据,确保司法公正不受干扰。期间,嫌疑人及被告人须严格遵守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与审判,以促进案件公正、高效处理。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保证人负有两项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使命:
其一,须对被保证人是否遵守法定程序作出严格监督。
此种监管应涵盖被保证人未经公安部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城市或区域,若是因需离开所住地域,则需确保其能及时提交申请,得到公安部门的批准;
其次,还须关注被保证人在接受司法机关询问时能否按时出席,以及是否有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及串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迹象。
其二,确保一旦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出现或确实已经实施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够立即向执行机构报告。
比如在履行保证义务期间,保证人如发现被保证人试图逃逸或者表达过逃逸计划,抑或是被发现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离境开展公务活动;
再者,若观察到被保证人可能蓄意销毁、编造证据并进行串供等行为,均须立刻将此类情势向正在行使管辖权的公安部门进行汇报,且务必做到毫无延迟,尽速呈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有着严谨且明确的规定。考虑到确保司法程序顺利开展的需求,以及被取保候审之人所面临的潜在风险程度,再结合事件的性质、情节之复杂性,以及所涉及刑罚的轻重要素,同时也需兼顾被取保候审者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通常而言,保证金的起始金额设定为人民币一千元。然而,具体的数额并无上限限制,而是由作出决定的机构依据上述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与评估后加以确定。若被取保候审者在执行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将被部分或全额没收,并视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深刻反省并写下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实施监视居住;甚至对其实施逮捕。待事件审理完毕之后,保证金将会如数退还给当事人。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人未经许可,严禁私自接触同案嫌犯、证人等关联方,以防串供、销毁证据,确保司法公正不受干扰。期间,嫌疑人及被告人须严格遵守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与审判,以促进案件公正、高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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