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不是判刑了以后执行
在刑事法律制度之中,取保候审并非刑罚执行程序中的执法措施。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被广泛运用于公检法三大司法机关在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些特殊情况。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逮捕或者虽经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时,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活动,司法机关会依法要求他们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向他们发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在不被羁押的前提下,暂时解除对他们的羁押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非刑罚执行措施,是刑事司法制度,用于公检法办理案件特殊情况。当嫌疑人、被告人需变更强制措施,司法机关要求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并发保证书,确保随传随到,暂解羁押。
二、办取保候审哪些理由合适
申请取保候审需符合如下几个基本条件:
(一)积极因素
1、犯案嫌疑人或被告有极大可能性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自身独立采取附加刑惩处;
2、有确切证据显示其有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等较重刑罚,然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3、虽然应当对其进行逮捕,但是存在身体上患重病,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孩子需要亲自抚养照顾的情况;
4、由于证据不足而被拘留者;
5、案件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结束,但是仍然需要进一步调查、审判的人员;
6、手中持有合法出境证明文件的人员,其无需受到逮捕,但仍旧有可能逃脱警方侦查的可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安、检察及司法部门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保释决策,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门共同做出。
其中,必须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释金作为担保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一年后会收监吗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是否需要重新收监,取决于具体事例情节。假如在取保候审期间内,被释放者违反了相关法规制度;或是根据调查、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理所得信息,确认犯罪行为确实存在、证据确凿且充足,依法理应判处实际刑期的话,则很有可能再次执行收押措施。然而,倘若被释放者在此期间严格遵守规定,并且通过对事例的深入调查、审查起诉至判决环节的所有程序,得出罪犯所犯下罪行较轻、完全满足缓刑标准或者具有减免刑罚资格等情况时,则未必会被重新收监。简单来说,对于此类问题的评估,必须结合事例的实际情况、相应的证据材料以及法律条款等多个层面进行全面考量。
取保候审非刑罚执行措施,是刑事司法制度,用于公检法办理案件特殊情况。当嫌疑人、被告人需变更强制措施,司法机关要求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并发保证书,确保随传随到,暂解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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