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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合同和附加协议不一致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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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2 · 2060人看过
导读:在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处理原则如下:首先,应以主合同为准,因其为合同的核心框架;其次,若无明确规定,可根据合同附件进行解释,但需保持合同精神不变;最后,若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冲突,原则上补充协议优先,但对原合同中已确定且不可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的修改无效。
房屋预售合同和附加协议不一致时怎么办

一、房屋预售合同和附加协议不一致时怎么办

对于合同附件与合同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妥善处理方法:首先,针对主要合同与合同附件之间存在的歧义问题,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会遵循基本原则,参照主合同来进行全面理解和执行,因为合同附件本身仅作为对主合同的详细诠释及解释说明。其次,若双方在合同制定之初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此类事项可依据合同附件加以解读,但必须遵循合同约定的核心精神。最后,当补充协议中的条款与原合同产生矛盾或冲突时,应优先考虑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然而,对于原合同中已经确定且不可更改的部分,补充协议中对其所做的任何修改都将失去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房屋预售合同上登记字号是什么

经过合同登记备案程序之后,购销双方签署的购房合同将加盖一枚清晰且具有唯一性的备案印章。该印章之上所标记的数字便代表了这一份合同的独有登记备案编号。

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此种由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在充分尊重平等、自愿以及协商一致等原则的基础上,共同达成的关于购买商品房的协议,被称之为购房合同。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当主合同及其相关附件的内容存在差异时,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进行处理:首先,应以主合同作为主要依据,因为它构成了整个合同的基础和核心架构;其次,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参考合同附件进行解读,但是必须确保合同的整体精神和原则不受影响;最后,如果补充协议与原始合同产生矛盾或冲突,原则上应优先考虑补充协议的效力,然而对于原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并且无法更改的条款,补充协议中的任何修订都将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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