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延期交房在大连应该如何处理
倘若房屋交付之期出现延迟情况,购房者有权向房地产开发商发出书面敦促,以提醒其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倘如紧随催告之后,仍旧无法在三个月之内顺利完成房屋交付手续,那么购房者便有资格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该项房屋买卖合同并索赔因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然而,在相关法律对此事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并无对这一问题达成明确共识的前提下,当守约方已经发出相关催告时,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通常会被设定为三个月;如果守约方并未采取任何催告措施,那么解除权人应当自其知晓或应当知晓解除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享有行使此类权利的机会;若超过上述期限仍然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该权利将逐渐丧失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二、房屋延期交房违约金赔偿标准有哪些
对于延期交房所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主要包括了已交付全部款项的总和,具体标准为依照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乘以预期的延迟交付期限。在实际发生延期交房的事件之后,若购房者与销售方之间早有明确的协议条款,规定了相应逾期交房的违约金金额,则可以依照该预先约定的数值,向销售方索取应有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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