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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具体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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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7 · 1953人看过
导读:拘禁的主要对象是现行罪犯和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正在实施犯罪的人员和证据确凿、涉嫌严重犯罪的嫌疑人。实施拘禁需基于法定的紧急情况,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和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特定情形下的逮捕权限。
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具体是哪些

一、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具体是哪些

拘禁的主体主要针对的是现行罪犯或具备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

而现有罪犯是指当下正处于实施罪行行为中的人;

重大嫌疑者则指向证据充足,被怀疑涉及严重犯罪的人。

但是,这也需要符合法定的紧急情况前提条件。

至于何为紧急情况,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与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对公安部门拘捕以及检察机构拘捕的情况进行了明确划分与具体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拘禁的主体主要针对的是现行罪犯或具备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

而现有罪犯是指当下正处于实施罪行行为中的人;

重大嫌疑者则指向证据充足,被怀疑涉及严重犯罪的人。

但是,这也需要符合法定的紧急情况前提条件。

至于何为紧急情况,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与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对公安部门拘捕以及检察机构拘捕的情况进行了明确划分与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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