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有两处宅基地怎么办
对于农村宅基地的处理问题,学术界和法律界有何看法倘若一户家庭持有两块宅基地,则该财产所有权之一有可能面临被收回的风险。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居民每户只允许持有一处宅基地,且其总面积不得超出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所制定的相应指标。若农村居民旗下拥有两块宅基地,且两块土地上的房产建筑面积均已符合我国法规的规定,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有较大的可能性,其中的一块宅基地将被农村集体组织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回收。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农村有户口没土地如何补偿
依据我方所援引的相关司法解释之明确规定,即使有些人拥有农村户口却并无土地使用权,同样有权获得因征地而产生的补偿款项。然而需要强调,此举并非为了满足个别供求,而是征地补偿款本应属于全体村民共享。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制定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用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按照法定程序及经过民主议定,可以通过召开村民大会的方式,共同确定征地补偿款的合理利用与科学分配方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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