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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户口有宅基地。没房子拆迁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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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0 · 1968人看过
导读:作为集体组织成员,在宅基地被征收时,通常能获得土地和地面设施补偿。土地补偿归村镇集体,设施补偿归村民。补偿方式可选货币或实物替换。补偿面积考虑家庭人口和原宅基地面积。无房屋则无地面设施补偿。最终补偿方式遵循政府公告。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涉及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行政村合并及公益征收,补偿需独立处理。
有户口有宅基地。没房子拆迁怎么补偿

一、有户口有宅基地。没房子拆迁怎么补偿

作为集体组织的一员,通常也会获得相应的补偿待遇,详细的补偿方案需参照所在地的相关征收补偿法规细则予以明确。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农村中的住宅用地若遭征收,政府所提供的补偿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即土地补偿与地面附属设施补偿。鉴于农村宅基地实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畴,故其中涉及到的土地补偿部分理应划拨给村镇集体所有。

然而,房屋以及其他地面附属设施的财产权则属于各村民的私人拥有,这部分补偿自然归村民自身所有。在具体的补偿实践中,土地补偿常常涵盖了两种方式供选择:其一为货币性补偿;其二为实物替换补偿。对于货币性补偿而言,即是按照所在地的补偿标准如土地区位价格等指标,对宅基地进行价值评估,之后直接通过货币方式将补偿支付给农民;

至于实物替换补偿,即在于在预先规划好的安置区域内依据一定的价格标准将其转换成为住房面积进行重新安排。故在实际开展宅基地征收工作时,只要身为集体成员且具备统一安置资格者,大多数情况都会考虑他们家庭的人口规模以及原先所有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以此补偿出新的安置面积。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老宅基地上并未兴建任何房屋建筑物的话,自然也就没有所谓的地面附属设施补偿可言。然而,鉴于宅基地原本就是集体无偿供应给村民们使用的建设用地,不排除那些没有修建房屋就不予给予补偿的情况发生,最终的补偿方式仍然需要遵循政府所发布的补偿公告的具体指引。而针对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情形,一般包括四种不同类别: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行政村合并以及国家基于公益目的之征收补偿。在此背景下所产生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其房与地的补偿是相对独立的,所谓“分开补偿”是特指土地补偿与地面附属设施补偿这两者之间须保持独立的状态。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有户口并居住超过20年就会自动拥有居住权

居住权的有效期可经当事人在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且自愿选择。如若未明示期限,则默认为永久性居住权。此设定的根本原因在于居住权往往是为了保障那些无房者得以安家落户,因此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这种权利应当被视为与其所附属之人具备相同的寿命期。居住权的长度可自行设定,比如长达五年、十年甚至二十年不等,同时亦可选择为永久期。但若属永久性,那么除非该权益所有人溘然长逝,否则其居住权将无法消亡。值得强调的是,“长期居住便能获取‘居住权’”的观念并不准确。当人们需要设定居住权时,必须遵循书面协议的形式,并借助居住权合同文件来进行明确规定;而当人们希望通过遗嘱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时,也应确保在本人所立遗嘱之中,明确标示出为他人设定居住权的具体内容。只要涉及到设立居住权的行为,当事人都需要向当地的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并且只有经过合法申请、审核以及备案后,才能正式形成有效的居住权。对于三类可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情形,分述如下:首先,以合同形式设定居住权的。在此种情况下,应当由居住权人和房地产所有权人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居住权合同进行证明和支持;其次,以遗嘱方式设定居住权的。在此环节,只需要居住权人亲自提出申请即可,同时需要提交已生效的遗嘱和遗嘱人离世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最后,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之情形。当事人需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行政部门具备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向居住地的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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