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不到房产局备案,不能对抗第三人吗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令条文之要求,凡涉及到房屋租赁事务,出租方与租户均需签署内容详实的书面租赁协议,以明确租赁期限、使用目的、租金行情、维修责任及其他双方应享有或承担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此外,这一租房协议还须上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备案。在那些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此类租赁协议抵制善意第三人效力通常为失效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二、租赁合同不是实际所有权人签有影响吗
并非由业主亲自签署的租约并不必然具备法律效力。对于非业主本人签名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代理租赁房屋的人员在行使其代理权限时,其权利范围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其次,若未经业主本人同意而擅自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业主有权予以否认其有效性;
然而,如果该份租赁合同得到了业主的明确授权或者事后经过业主的认可,那么这份租赁合同就应该被视为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在进行房屋租赁交易时,均须签署一份详尽且规范化的书面租赁合同,以明确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以及日常维护责任等各项重要条款和双方应承担的相应权利与义务。此外,该租赁合同还需要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申请。若未能按照上述程序完成登记手续,则该租赁协议对于善意第三方而言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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