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的房子哪种方式给子女才合适
将父母的房产顺利的过户至子女手中,最为有效且有利的途径有两种,即通过买卖或赠与这两种法律行为来实现。父母生前可以选择以继承过户的方式进行产权转移,然而仅适用于父母已经离世的情况下。无论是采取何种形式进行房产手续的过户,其过程都需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当父母同意并签署了相应的赠与或买卖合同之后,便可开始着手准备相关的申请资料,并前往当地的房产管理局填写相关表格以及存量合同。随后,房产管理局会向申请人发放回执单,同时要求缴纳相关税费。
最后,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整个流程便告圆满结束。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父母的房子可以加上子女的名字吗
当然是允许的,父母将其共有的房屋完整或部分产权馈赠给子女在法律层面属于房产的赠与行为。
并且,同样地,父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在夫妻共有的房产所有权证书上为自己的子女增添姓名的请求,这也同样被视作房屋赠与行径。
鉴于此种情况属于房地产营销活动中的一环,因此,房屋管理部门有义务按照转让登记程序予以处理。
若权利人确实希望在房产中加入子女的姓名,应当与其子女共同提交申请以进行转让登记。
首先需要前往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费,然后申请双方当事人携带房产证、身份证、婚姻证明和关于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约定等文件资料,一同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办理该房屋转让登记的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父母的房子哪种方式给子女才合适”,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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