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亦被誉为单位信托基金,是由专门的投资机构(如银行及企业)联手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
在这个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扮演了委托人的角色,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从而发行“基金单位持有证”,以筹集社会上的闲置资金。
契约型基金首先由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者以及基金托管人三者间签订的基金合同而确立。
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主要体现在该基金合同的具体条款之上,而这些条款的核心内容则通常由相关的基金法律进行规范。
与信托相似,契约基金同样具备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基础,主要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等多部法规的制约。
其产品架构也如同信托一样,实行委托人和受托人、托管人三方分离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什么是契据登记制?
契据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对抗要件主义,这一理论认为房地产产权的变更、他项权利的设定,在当事人订立合约之时就已生效,即双方一经产生债的关系,房地产权利的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即同时成立。登记仅仅是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称为对抗要件主义。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什么是契约型基金”,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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