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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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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7 · 2685人看过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哪些职责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一、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

(2)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4)取保候审期限届满10日前,通知原决定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怎么处理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被取保候审人的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是哪些

取保候审保证人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保证人需要与本案没有牵连。也就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二、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也就是保证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保证人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也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

四、保证人有固定收入和住所,并且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哪些职责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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