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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成立的实质要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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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1858人看过
导读: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成立的实质要件有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成立的实质要件有什么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成立的实质要件有什么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这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

二、须出卖人出卖其房屋于第三人,这是承租人得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对象条件。

三、承租人必须具有和第三人购买房屋的同等条件,这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条件。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什么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已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出租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2、房屋共有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权: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3、善意但三人已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什么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已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出租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2、房屋共有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权: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3、善意但三人已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对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成立的实质要件有什么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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