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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过程中评估机构如何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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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7 · 5176人看过
导读:房屋征收过程中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的,如果被征收人协商不成,可以通过随机选定或者多数决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具体以当地人民政府出台的通知为准。选定评估机构非常重要,因为政府部门是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付补偿金的。
房屋征收过程中评估机构如何选定

一、房屋征收过程中评估机构如何选定?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房屋征收评估材料有哪些?

1、涉及本次评估目的、范围的文件及有关部门批文;

2、被拆迁方的基本情况说明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

3、被拆迁方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4、被拆迁方所有资产、负债委托评估的明细资料;

5、《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竣工图、工程决算书或房地产买卖合同、发票等

6、房屋的装修情况,搜集相应的资料,例如装修合同或者发票等。

三、房屋征收的评估程序有哪些?

1、选定机构。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签订合同

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3、实地评估。

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

4、公示解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估价师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5、交付报告。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可见,房屋征收过程中评估机构也不是直接由政府部门选定的,如果被拆迁人对政府部门选定的拆迁评估机构有异议,可以依法向征地主管部门投诉。评估机构应当客观、公正的进行价格评估,被拆迁人对于价格评估报告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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