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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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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1243人看过
导读: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倒卖车票、船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一、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的构成要件是以下内容:

1、客休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听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宇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听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

因倒卖获利较大的;

倒卖数额巨大的;

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

造成恶劣影响的;

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

等等。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倒卖车票、船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

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

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

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倒卖车船票的行为按照犯罪程度的不同会作出相应的处罚,人民切不可钻法律的漏洞,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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