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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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中的共犯,通常指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参与者。 界定是否为从犯,需具体分析其在主犯行为中的实际功能与角色。 如某人在贷款诈骗中仅提供辅助,如打印虚假文件等,可能被视为准从犯。 主犯则通常是策划并实施犯罪的核心人员。 因此,准确判断共犯地位需综合评估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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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毁他人住宅玻璃是破坏他人财产的行为,若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若构成刑事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应遵守法律法规,避免破坏他人财产,维护社会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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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刷的款项能否追回,要看具体情况。 一般来说,如果及时处理,有可能追回资金。 但并非所有情况都能成功。 为增加追回概率,请立即联系银行和警方,并尽量证明非本人操作。 如果银行卡在手,可通过自助机操作证明非本人交易,银行多会赔偿。 若银行卡已丢失,责任在个人,银行仍会尽力协助追回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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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者,若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同时,对于未满十八周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上述条件时也应宣告缓刑。 这一规定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和宽严相济的原则,旨在促进犯罪者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