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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怎么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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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1278人看过
导读: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由四个方面构成,第一个方面是客体要件,即行为人侵害的是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第二个方面是客观要件,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第三个要件是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处于故意;第四个方面是主体要件,行为人是一般主体。
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怎么构成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听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宇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听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

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车票、船票以及飞机票等都需要由国家制定的有关机关予以印发,如果是行为人非法倒卖车船票的,并且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此时就会构成刑事案件,进入到刑事诉讼的程序中,但是具体如何量刑,还是需要由人民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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