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对方是偷越国边境人员,对其所持有超期、涂改、非本人证件等无效证件不予收缴、制止、扣留,仍让其通过放行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及边防、海关工作纪律、制度和边防、海关机关的正常工作、管理制度。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明知对方是偷渡、偷越、恶意闯关而不采取法律措施加以制止,以维护国门的尊严,而是采取放任不管,任其通行的态度。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具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身份,并负有检验出入境护照、签证及其他出入境证件责任的人员,可构成本罪主体,其他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4、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出于私利、徇私枉法、徇私舞弊、故意对持有无效出入境证件的人放行的故意行为,主观上对严重的法律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二、本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
1、违法放行三人以上的;
2、违法放行三次以上的;
3、违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特大案件:
1、违法放行五人以上的;
2、违法放行五次以上的;
3、违法放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触犯该罪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在情节严重的情形下,会被判处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主要指行为人多次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的或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多的等。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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