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的上诉方提出了三类看似都有依据的主张:借款人陈某甲称从未收到一审传票,缺席判决程序违法,同时主张疫情期间收入锐减应当减免罚息;房企保证人则认为房屋已经办了抵押预告登记,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己无需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类抗辩分别指向程序合法性、实体利息认定、担保责任边界三个完全不同的审查维度,稍有疏漏就可能出现部分事实被二审改判的情况。"
"张文昌律师第一时间调出双方当年签署的完整借款合同文本,找到合同里预先明确约定的司法送达地址条款,直接对应一审法院的邮寄送达记录,足以说明一审送达完全符合双方事前约定,不存在程序瑕疵。同时他整理了2021年8月逾期以来的逐期还款流水、合同约定的罚息计算标准,逐项核算出诉请金额的形成过程,对应的每一笔计息节点都和合同条款完全吻合,不存在超额计算的情况。针对房企提出的抵押有效主张,他专门梳理了南阳本地近三年同类预抵押登记的生效判例,明确当地裁判规则中仅办理预告登记、未完成正式抵押物权登记的情况,银行尚未取得现实抵押权,房企的阶段性保证责任仍在约定存续期内,不能以此免责。这些论证细节最终全部被二审法院采纳。"
"不少按揭借款的当事人甚至部分房企从业者都存在误解,认为办了抵押预告登记就等同于银行取得了正式抵押权,房企的阶段性保证义务就可以直接免除。事实上抵押预告登记只是赋予抵押权登记的顺位保障,并非现实的物权设立,只要没有完成不动产权证办理和正式抵押登记,房企的连带保证责任就还没到约定的终止节点。"
"张文昌律师此前长期代理该银行南阳分行的各类金融借款纠纷,对这类按揭类案件的争议点早已熟稔,他不需要再重新梳理类案裁判的常规逻辑,直接就能锚定上诉人主张的核心漏洞,结合本地法院一贯的裁判尺度组织说理内容,避免了很多二审金融诉讼中常见的法律适用偏差问题。"
"普通民众或者市场主体遇到金融借款逾期涉诉时,不要直接默认对方的诉请全部合理,也不要随意提出缺乏证据支撑的抗辩,比如仅以疫情为由直接要求全免罚息,没有对应收入中断、经营停摆的客观佐证,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如果是作为保证人涉诉,也不要想当然地以抵押物存在为由主张免责,先要核实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是否实际完成,再对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条款判断自身责任边界。"
"凭借多年深耕南阳各区县法院裁判规则积累的实操经验,张文昌能够精准把握本地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不用脱离本地实际去找外地参考案例,直接检索南阳本地的生效同类判决作为说理支撑,给出的诉讼应对方案更贴合当地司法实践,避免当事人提出不符合本地裁判惯例的诉求,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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