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闫某驾驶小型客车与赵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交警认定闫某全责。赵某因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发肋骨骨折多次住院,后续因下肢皮肤感染行左大腿截肢,经鉴定构成一处六级、一处十级伤残,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闫某与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7万余元。"
"保险公司委托张文昌律师应诉后,第一时间调取全案卷宗、完整病历以及医疗费明细清单,逐页标注其中涉及非医保用药、针对赵某自身原有糖尿病的治疗项目,同时梳理了原告诉请里超出居民服务业标准的护理费、无明确医嘱支撑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没有合法关联依据的家属住宿费等内容,整理出一套完整的质证逻辑链条。最终法院经审理,采信了该方关于不合理费用的抗辩意见,扣除了无依据的诉请项目,仅支持63万余元的合理赔付金额。"
"针对截肢后果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争议,法院未准予保险公司方最初提出的参与度鉴定申请,张文昌律师便结合侵权责任的相关法理,同步参照南阳本地过往类案的裁判规则向法庭说明:赵某自身疾病不属于法定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过错情形,即便不做参与度鉴定,也能通过病历记载的受伤时间线,论证原有疾病不能成为抵扣赔偿责任的理由,同时避免后续鉴定环节拉长案件办理周期,反而能更快确定合理赔付范围。"
"对于本案中涉及的非医保用药扣除、自身疾病相关费用剥离这类常见争议,张文昌律师依托此前长期代理某保险公司人身损害案件积累的经验,没有停留在笼统的格式条款抗辩层面,而是精准对应南阳各区县法院的裁判口径,没有空泛提出扣减主张,而是明确区分无证据支撑的笼统抗辩和有明细佐证的合理异议,让法庭更容易接纳己方意见。本地处理同类案件的过程中他也发现,很多当事人不管是受害方还是肇事方,都容易忽略裁判尺度的地域差异,比如部分受害方会直接套用外地的高额辅助器具费标准主张赔偿,这类诉请在本地很难得到全额支持,提前做好类案检索才能避免提出不切实际的主张或者抗辩理由失当。"
"普通人遇到类似交通事故理赔纠纷时,不需要盲目对照网络上的通用标准主张损失,也不用一味接受保险公司提出的不合理扣减方案。凭借其深耕南阳本地民商事案件多年、累计承办七百多余件诉讼业务的实务积淀,张文昌律师熟悉南阳各区县法院关于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付的常规裁判尺度,也精通伤残、三期等各类鉴定的全流程规则,能够结合本地类案生效判例整理抗辩或主张的依据,帮当事人把诉求锚定在符合本地裁判惯例的合理范围内,避免不必要的时间与精力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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