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未成年被害人询问笔录的程序瑕疵
陈向东是四川明炬(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也是资阳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期办理刑事辩护类案件。阅卷阶段,他没有直接照搬公诉机关的证据目录,而是逐字核对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全程笔录。依据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门规定,询问11岁幼女时,应当由其自主陈述事实经过,侦查人员不得使用诱导式、选择性确认的提问方式。但本案侦查笔录显示,询问人员多采用“是不是”“对不对”的引导性问话,限制了未成年被害人的自主表达空间。这份直接指向强奸事实的核心陈述,客观性与合法性因此存在重大瑕疵,无法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厘清两罪的客观行为边界
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存在明确区分,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奸淫行为。陈向东梳理全案的勘验记录、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与间接证据后发现,现有完整证据仅能证实被告人实施了猥亵行为,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存在奸淫事实。公诉机关以强奸罪指控,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罪名应当依法变更为猥亵儿童罪。这一辩护思路直接突破了控方的重罪指控框架,也为后续量刑大幅调整打下基础。
电话通知到案满足自首的法定要件
卷宗材料显示,被告人在案发后接到民警电话通知,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也没有被当场抓捕,而是自行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对全部事实如实供述。结合自首的相关司法解释,这种情形同时满足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两项法定要件,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针对这一情节,陈向东专门整理了口头传唤与强制措施的法律差异,在庭审中明确提出该项法定从宽情节。
庭审中平衡从重与从轻的量刑情节
被告人作为继父,对未成年继女负有特殊监护职责,其利用监护身份实施侵害,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形。庭审中,陈向东没有回避这一从重情节,而是同步提出被告人存在自首、坦白、无暴力胁迫、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多项从轻情节,请求法庭在量刑时综合平衡。法院最终采纳了全部核心辩护意见:未认定强奸罪,以猥亵儿童罪定罪;认定自首成立;结合监护身份的从重情节,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远低于公诉机关提出的六年至七年量刑建议。
这起案件的核心价值,不在于为过错行为开脱,而在于守住刑事辩护的证据底线。在涉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中,既要坚决依法惩处侵害行为,也要严格按照证据规则认定事实,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定罪量刑的公正性。刑事辩护的意义,从来不是替被告人寻找逃避惩罚的借口,而是在法律框架内把每一份证据的效力、每一个罪名的边界、每一项情节的权重讲清楚,让最终的判决既对得起被害人,也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类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往往因取证不规范、罪名边界模糊、量刑情节认定争议大,成为刑事辩护中的难点。如果遇到同类情形,及时梳理取证程序、罪名构成、自首坦白等关键情节,才能为合理辩护找到清晰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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