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以毫厘,谬以千里。”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字词、每一个条款都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在以物抵债执行程序中,税费承担的约定就可能因为表述的模糊而引发纠纷,下面这起案件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被告系某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原告为该案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原告名下的一处不动产经拍卖流拍后,被告同意以流拍价格以物抵债。为顺利办理过户,被告在执行笔录中表示愿意“垫付”相关费用,并“承担”过户过程中所涉税费。此后,法院裁定将该不动产交付被告抵偿债务。"
"然而,后来原告自行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816元、184元及房产税500元,合计1,500元。原告主张该税款系其欠缴的历史税费,称被告曾承诺承担原告欠缴的全部税款2,256,150.23元,故诉请被告支付该1,500元,并保留追索其他税款的权利。被告对此持有不同观点,认为自己同意的是在不动产过户过程中“垫付”或“承担”必要税费,目的是完成过户登记,而非无条件替原告偿还其历史欠税。于是,被告委托了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的赵治国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710652097)应诉。"
"赵治国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首先,他精准解读执行笔录及《情况说明》的真实意思。仔细审查了被告在执行程序中签署的《情况说明》及执行笔录后,指出被告明确表述的是“垫付相关费用”并以包含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的价格申请以物抵债,并未提及承担原告的历史欠税。执行法官询问时,被告虽表示“同意支付原告欠缴税款”,但该表述是在原告要求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欠税的背景下,被告为防止过户受阻而同意“垫付”,并非无条件替原告偿还全部欠税。正如律师所说,垫付与承担具有本质区别,垫付后可向原告追偿,而原告诉请的实质是要求被告无偿替其缴税。"
"其次,律师区分“过户产生的税费”与“历史欠税”。律师向法庭指出,原告缴纳的1,500元为2018年、2021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属于原告作为不动产原权利人应自行承担的历史欠税,与案涉不动产以物抵债的过户行为无关。被告同意承担的税费范围仅限于“过户过程中所应交的所有税费”(如契税、增值税等),并不及于原告此前欠缴的持有期间税费。"
"另外,律师强调合意未形成及公平原则。指出双方从未就原告历史欠税由被告承担达成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原告单方认为被告“同意支付”即构成债务加入或赠与,无法律依据。若由被告承担原告自身经营期间欠缴的税款,将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相当于被告以物抵债后还需额外替原告还债。"
"最后,律师还进行了举证责任分配及时效抗辩。提示法庭,原告已完成过户后却迟至较晚时间才自行缴纳税款,且无法证明该税款属于过户的必要条件,其诉请缺乏事实基础。"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提交的《申请》系要求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欠税,而非要求被告承担;执行笔录中被告明确表述为“垫付”相关费用,且以物抵债价格未包含税费;案涉房屋已完成过户,原告缴纳的1,500元并非过户时产生的税费,而是原告历史欠税;双方未就原告历史欠税由被告承担达成合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天津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赵治国律师从2007年开始执业至今,2002年起便参加法律工作,成功代理了逾千起民商事案件。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精准辨析“垫付”与“承担”法律差异,明确税费性质区分,结合执行背景解读意思表示,运用举证责任规则等专业能力,成功为被告避免被转嫁1,500元及潜在220余万元税款风险,维护了以物抵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稳定、可靠和持续的专业服务能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