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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票纠纷诉讼全程,兴义蒋顺花律师助力施工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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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05 · 185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蒋顺花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4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22320121184742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638592252
代表案例:14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职业9年,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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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围绕黔西南兴义市蒋顺花律师处理的一起工程发票纠纷案件,详细阐述了此类诉讼的法律程序。蒋顺花律师就职于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婚姻家事纠纷、建设工程等合同类纠纷、公司法务等领域的案件。

在建设工程领域,若发包方与施工方在工程款税费承担及发票开具问题上产生纠纷,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启动诉讼需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这个案例中,某工程投资公司(发包方)在承接机场相关工程项目并将部分工程交给自然人施工方负责施工后,双方签订了两份书面施工合同,之后又签署《对账总单》完成最终结算。然而,工程结算完毕、款项支付后,发包方单方提起诉讼,要求施工方就案涉总计800万工程款全额开具对应税务发票,由此启动了法律程序。

在准备阶段,当事人需要收集和整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蒋顺花律师接受施工方委托后,第一时间收集、核对全案证据,包括两份施工合同、最终《对账总单》、另案工程款纠纷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款项支付凭证等。通过细致梳理,查明案涉工程分为主项工程与增项工程两大板块,双方在最终结算文件中对税费承担作出了明确约定,且施工方实际收取的工程款为扣除对应税费后的净额,未包含任何税款。同时,在先生效判决已对上述结算条款、税金扣减事实予以确认。

在进入一审诉讼程序后,关键在于庭审环节。一审庭审阶段,蒋顺花律师当庭出示全部合同、结算单、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完整还原结算事实,围绕意思自治、公平原则、法律概念区分发表答辩意见,完整驳斥发包方全部诉讼理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实务中,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进行审理和判断。在这个案件中,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蒋顺花律师一方的观点,驳回了发包方的诉讼请求。

然而,发包方不服一审裁判结果,以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纵容偷税漏税、混淆税费承担与开票义务、侵害自身税收抵扣权利等为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就进入了二审程序。二审程序启动的条件是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阶段,发包方补充多项上诉理由,继续放大法律理解偏差。庭审中,黔西南兴义市蒋顺花律师再次逐项回应上诉观点,重申核心逻辑:一是双方无开票的合同约定;二是案涉工程款不含税款,开票将加重委托人不合理负担;三是民事税费分担约定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由于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合议庭对一审查明的全部事实予以确认,蒋顺花律师的答辩观点被法庭充分采纳。

最终,本案经二审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观点明确,案涉相关文件均未约定施工方需开具发票,且案涉工程款均未包含税金,增项工程款对应的税金也已在结算时扣除,在此情形下,要求施工方开具发票会使其承担额外税费,发包方主张开具发票的诉求缺乏事实与合同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一、二审合计均由发包方自行承担,施工方全面胜诉,合法权益得到完整保护。

从法律程序终结后的后续事项来看,胜诉方施工方无需再承担开具发票及额外税费的责任,避免了经济损失。而对于败诉方发包方,需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同时,这起案例为建设工程领域同类税费、发票纠纷提供了可参考的实务处理范例,明确了在民事主体已书面约定工程款税费由付款方承担、收款方实收款项不含税金,且未约定开票义务的情况下,付款方事后主张收款方开具发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裁判口径。在类似纠纷的处理中,双方当事人都应重视合同约定和证据收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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