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日0时许,在沈阳,陈XX所在的五人团伙实施盗窃,盗得两根压铁及两根栅板后销赃获97720元,陈XX负责运输并分得25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351936元,检察院遂以盗窃罪对陈XX提起公诉。
赵磊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拥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接手此案后,他将核心突破口锁定在鉴定结论这一证据上。该鉴定结论为纸质文书,形成于案件侦查阶段,主要内容是对被盗两根压铁及两根栅板价值的评估,认定总价值为351936元。
赵磊律师是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这一社会职务使他在刑事法律领域有更深入的研究和广泛的交流。他能从行业前沿和学术高度出发,以独特的视角看待刑事案件,为案件的辩护工作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方法论。
接案后,赵磊律师凭借深厚的刑法学、证据学及诉讼法学理论功底,第一时间会见了陈XX,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在会见过程中,他敏锐地发现鉴定结论存在依据不足的问题。之后,他仔细查阅卷宗,从证据学的专业角度对鉴定结论进行分析,认为该鉴定结论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同时,考虑到陈XX家属曾咨询过相关案情,赵磊律师深知家属对案件的关注和期望,这也促使他在辩护过程中更加注重与家属的沟通和配合。
基于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积累的行业认知,赵磊律师提出退赃退赔的建议。由于涉案金额较大且陈XX为共犯中的从犯,其他主犯不主张退赃退赔,增加了工作难度。但在律所和家属的共同努力下,将被盗物品找到固定厂家定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成功把盗窃数额从351936元降到245000元。随后,他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主张陈XX系案件从犯,应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赵磊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陈XX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结案前,赵磊律师提交的最终代理词要点强调了鉴定结论的不合理性以及陈XX从犯身份应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为案件的最终判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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