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7月16日,犯罪嫌疑人郑某因认为前妻吴X与被害人庄X存在暧昧关系,驾车从福州长乐前往福清,在小区大门南侧发现庄X及其同事后,驾车撞向他们。虽在距离五、六米时紧急制动,但仍导致庄X、陈X等人及一部电动车被撞飞倒地。该案于2024年11月4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若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将给郑某带来巨大的牢狱之灾。此时,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律师凭借其2008年开始执业以来积累的丰富经验,接受委托介入此案。
苏湖城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在审查起诉阶段,面对检察院拟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的情况,苏湖城律师发挥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他曾作为教育部学位中心学位论文(刑事类)质量评审专家,对各类刑事法律问题有着深入研究。在此案中,他从犯罪起因、对象、行为、后果和动机五个方面进行分析。指出案发地为未交房的半封闭场地,郑某驾车行驶路线左侧及正前方可能撞击到的只有庄X和陈X二人,且驾车区域为内部道路,车速经鉴定为34km/h,及时刹车后后果可控,无法达到与放火、决水等相当的危害程度,说明本案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苏湖城律师还考虑到郑某主观上对庄X存在伤害故意是源于情感纠纷。他曾作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培养了众多优秀法律人才,在法律实务和理论教学方面都有丰富经验。他认为本案犯罪起因与侵害对象具有明确对应关系,事出有因,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为增强说服力,其团队进行了大量数据检索与分析,选取了“(2014)锡刑终字第111号葛XX故意伤害案”和“(2020)冀0982刑初272号王XX故意伤害案”两个相似度高且说理详细的案例作为辩护词附件。
经过苏湖城律师团队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并提供详细书面意见,最终检察官认可了他们的观点。法院一审在郑某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郑某一年六个月刑期。苏湖城律师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还担任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个重要职务。他在2019年经福建省律师协会考核评定为福建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其个人执业事迹还受到多家出版社和媒体的专访报道,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精神与突出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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