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深夜对继女伸出罪恶之手,公诉机关指控其强奸罪,建议量刑六年至七年。然而,陈向东律师介入后,案件走向发生重大变化。那么,电话通知到案能算自首吗?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陈X系未成年被害人继父,深夜趁继女熟睡对其实施侵害。公诉机关以强奸罪提起公诉,被害人母亲对侦查笔录内容存在异议,案件不公开审理,被告人委托陈向东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陈向东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凭借自己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迅速展开辩护工作。他深知,要想为被告人争取从轻量刑,必须从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入手。
首先,陈向东律师发现侦查阶段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存在程序瑕疵。依据性侵未成年人办案规定,询问幼女应开放式自主陈述、禁止诱导式提问。但本案侦查人员采用选择性确认式问话,引导被害人作出不利陈述,笔录客观性存疑,指控强奸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标准。陈向东律师吃透两高两部性侵未成年人办案规范,逐条指出对11岁幼女询问存在诱导提问、未保障自主陈述权等程序问题,当庭提出证据合法性、客观性抗辩,法院采信该质证意见,不再以存有瑕疵的陈述作为定案关键依据。
其次,陈向东律师精准区分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行为边界。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客观行为存在明确边界,现有完整证据仅能证实被告人实施猥亵行为,无完整证据证实存在奸淫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定罪。陈向东律师结合全案勘验、笔录、供述综合分析,成功说服法院变更轻罪,从根源大幅降低量刑区间。
最后,陈向东律师依法论证电话传唤到案构成自首。被告人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派出所,归案全程如实供述全部经过,满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双重自首要件,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陈向东律师结合自首司法解释,区分口头通知与强制措施的法律差异,自首情节被法庭完整采纳,获得法定从宽空间。
庭审中,陈向东律师既认可继父侵害未成年人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充分阐述自首、坦白、无暴力胁迫等从轻情节,给出均衡、合理量刑意见,法庭充分采纳,最终刑期显著低于公诉量刑建议。
陈向东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从轻量刑。他的辩护思路和方法,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正如他所说:“做一个有温度的法律人,不仅要维护法律的公正,也要关注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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