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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不用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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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8 · 2457人看过
导读:出租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但是还不用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包括承租人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没有经过房东的同意就把房子对外转让或者转借给了其他人,改变了房子的用途,严重损毁的房屋的主建筑,或者出现了一些其他房东不能预见的情形,比如这套房子要被拆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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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不用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能强令承租人腾房搬家。属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的承租权。

二、租房合同的内容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总之,从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这些情形之外,出租人在正常情况下是没有权利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房子虽然是房东的,但是在形成租赁关系以后,什么时候能解除合同并不是房东一个人全权做主的,租赁合同对房东和租客都有约束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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