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劳动者正深陷与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之中。经生效裁决书确认债权后,原告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告的权益眼看难以实现,处境十分艰难。
律师介入与结果预告
此时,魏宪合律师介入此案。魏宪合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自2010年执业至今,长期专注于处理企业经济纠纷、各类合同纠纷等领域的法律事务。这次介入后,案件的走向开始悄然改变。
案件发展与处理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告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陷入了僵局。执业已逾十年的魏宪合,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带领团队迅速调整策略,将突破口锁定在公司的两位股东身上。
魏宪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有着扎实的专业功底。经调查发现,被告公司已于2022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无实际经营,但其两名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均未届满,认缴出资时间分别为400万元和100万元,实缴仅25万元。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虽享有期限利益,但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魏宪合精准把握这一法律要点,首先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申请被裁定驳回,不过他并未气馁,迅速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庭审中,他充分论证了被告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并援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六条及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成功将案件焦点从“执行难”转移至“股东责任”的认定上。
描述最终判决/结果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被告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法院执行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认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在此情况下,原告作为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最终,法院判决追加被告公司两名股东为原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分别在各自未实缴的出资范围内(分别为××万元、75万元),对生效裁决书确定的被告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亦由被告方承担。
在魏宪合看来,这份判决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他一直秉持“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在本案中,他没有局限于寻找公司财产,而是精准挖掘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这一关键破局点,正是他对专业的坚持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才让案件有了这样的结果。当事人原本以为执行终本后权益难以保障,最终却获得了补充赔偿,这样的结果,正是魏宪合始终坚持专业和良心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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