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几个月,陈X每晚都辗转反侧难以入眠。妻子田X在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以自己擅自卖房、换锁不让其居住损害她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分割价值22.5万的房产。陈X满心委屈,却又不知如何应对,巨大的压力让他心力交瘁。
陈X是通过一位老同事了解到龚傲冬律师的。老同事多年前也遇到过类似的婚姻纠纷,正是龚傲冬律师帮忙顺利解决。老同事只简单说龚律师靠谱,没多讲其他。陈X当时已经无计可施,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辗转找到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第一次见面,龚傲冬律师听完案情后没有立刻表态,而是认真在笔记本上记了好几页要点。那一刻陈X就觉得,这次找对人了。
龚傲冬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他首先仔细研究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精准定位到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的严格适用条件。他梳理了案件证据,发现虽然双方对房屋首付款来源有争议,但婚后还款来源于夫妻工资收入,且房屋购买于婚后,即使登记在陈X一人名下,依法很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是,他没有将重点放在房屋是否为陈X个人所有上,而是把主要精力集中在是否满足法定分割情形这一关键问题上。
接着,龚律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原告主张陈X“挂网售卖房屋”,但提交的中介平台截图已无法核实,中介公司也查不到售房信息。龚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明确指出,原告提交的房屋中介平台截图无法证实真实性,且已被删除、中介公司查不到记录,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同时,他强调房屋并未实际变卖,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此外,龚律师还提出,原告已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优先适用婚内财产分割的严格限制规定。
庭前,龚傲冬律师准备了详细的庭审提纲,预判法官可能询问的焦点问题。庭审当天携带了全部证据原件。面对对方律师的发问,因准备充分,能够清晰阐述观点,指出对方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整个庭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仅质证意见就写了10余页。
案件最终胜诉。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卖房的行为,更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不符合法定分割情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5108元均由原告负担。收到判决书那天,陈X长舒一口气,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他后来表示,最感激的不是结果本身,而是龚傲冬律师在整个过程中让他感觉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龚傲冬律师也借此提醒遇到类似情况的当事人:婚内财产分割有严格的法定条件,主张分割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符合法定情形的行为。作为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的律师,他始终相信,“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只有严谨对待每一个案件细节,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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