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实践来看,很多人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诈骗罪的法律认定存在误区,认为只要参与了相关行为就必然会受到重罚。其实,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具体情节等。以杨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为例,杨XX曾有犯罪前科,此次又因提供银行卡帮助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而被指控。高永帅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2110337601,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在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调查。他通过查看杨XX的微信、银行转账流水等书证,与证人余XX、葛XX、王XX、徐XX等沟通获取证言,还仔细研究被告人杨XX及同案犯杨XX的供述与辩解。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高律师多次前往银行调取杨XX的交易记录,与证人面对面交流并做好记录,认真分析每一份证据。在搭建证据链时,他将书证、证人证言和供述辩解等进行整合,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明杨XX虽有过错,但也存在一些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庭审策略上,高律师提前准备好辩护词,针对公诉机关提出的指控,重点强调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杨XX自首,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以及起诉书认定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等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高律师关于非法获利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虽然杨XX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但这一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高律师辩护的成效。
再看谭XX、卢XX涉嫌诈骗罪案。谭XX、卢XX受上线指使,通过更改微信资料、添加微信好友等方式冒充领导进行诈骗,虽因被害人警觉未遂,但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高永帅律师为谭XX辩护时,提出谭XX的行为属于诈骗未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仅是提供移动设备,其他诈骗行为均是上线通过远程操控完成,不能认定谭XX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等观点。在证据收集方面,高律师收集了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转账电子回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还获取了证人周X的证言、被害人朱XX、李XX的陈述以及同案人刘XX、植XX、覃XX、严XX的供述与辩解等。在证据链搭建过程中,高律师将这些证据进行梳理,证明谭XX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庭审时,高律师围绕辩护观点与公诉机关进行激烈辩论,最终法院认定谭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卢XX的辩护人也提出卢XX构成自首等辩护意见,法院同样采纳并判处卢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除了上述案例,在王XX涉嫌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中,高永帅律师重点论证了王XX的自首情节、从犯地位以及认罪认罚态度,促使公诉机关提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量刑建议并被法院全面采纳。在方某故意伤害案中,高律师精准挖掘并强化“被害人过错”“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成功说服法院对方某免予刑事处罚。
高永帅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出色的庭审辩护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他始终秉持着“专注刑事,以尽职、严谨、勤勉、高效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捍卫权利、守护公正”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发光发热,为黄冈地区的法治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在未来的办案过程中,高律师将继续以专业的素养和负责的态度,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