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他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7年,执业证号为1411xxxxxxxx70435。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领域的案件就有300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
曾有这样一起案件,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该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但却将该批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其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张某因故离开工地,撤离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后,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了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他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同时,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还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为了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李鉴春律师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省高院参考性案例,制作了类案检索报告,并附在代理词后。该报告详细对比了类似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为本案的辩护提供了有力的参考。最终,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其中的裁判要旨,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类案检索报告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也展现了李鉴春律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他通过专业的辩护,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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