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类案检索报告的作用日益凸显。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拥有约17年执业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造诣颇深。接下来讲述的这起案件,便充分展现了他运用类案检索报告影响裁判的能力。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租赁设备后却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他深知此类案件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为了准确界定张某行为的性质,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属于民事纠纷,他进行了大量的类案检索工作。他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省高院参考性案例,精心制作了类案检索报告,并将其附在代理词后。
在辩护过程中,李律师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同时,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他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他还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中,李鉴春律师通过类案检索报告,为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有力的论证支撑,成功影响了裁判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类案检索报告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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