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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丹慧七年内,同一家贸易公司两次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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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4 · 135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丹慧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广东民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8201711522233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702873874
代表案例:21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拖欠货款案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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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6年,杨丹慧律师帮某贸易公司打赢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明该公司非合同相对方,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七年后,该贸易公司再次遇到纠纷委托杨丹慧律师。上次是合同事务,这次是建设工程纠纷,对方拖欠货款还反诉违约金。杨丹慧律师再次成功维权,法院支持贸易公司支付货款请求,驳回对方反诉。
杨丹慧七年内,同一家贸易公司两次委托

杨丹慧是广东民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执业实操已有9年。她拥有东莞理工学院法学学士的学位,还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仲裁调解员,同时担任律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她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刑事、欠款纠纷等多领域的案件,还长期担任多个行政单位和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2016年,某金属公司起诉某贸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伍XX,要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金属公司称根据与贸易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供货,但贸易公司未付清货款。杨丹慧律师代理贸易公司和伍XX应诉。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买卖合同的真实交易相对方是谁,是贸易公司还是案外人揭某某。杨丹慧律师通过仔细梳理案件事实,提出精准答辩方向。她发现本案争议交易发生在购销合同签订数月后,且有证据表明金属公司明知交易对手是揭某某,其工作人员在沟通中也明确将“揭总”与“伍总”区分,并提及“伍总给他担保”。最终,杨丹慧律师成功向法庭证明,真实买受人和合同履行主体是揭某某,而非贸易公司。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贸易公司及伍XX并非合同相对方,也未作出担保意思表示,判决驳回了金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后的七年里,杨丹慧律师保持着对客户的关注,会偶尔回访,了解客户的情况和需求。贸易公司对杨丹慧律师的服务也很满意,曾向其他企业推荐过杨丹慧律师。

2023年,该贸易公司再次遇到了麻烦。贸易公司为另一家公司定制并安装学校教学楼门窗,工程验收对账后,对方拖欠部分货款。贸易公司起诉索要货款及利息,而对方提起反诉,以贸易公司逾期交付、产品颜色不符为由,主张高额违约金。这次的案件与七年前的合同事务不同,属于建设工程纠纷。争议焦点包括拖欠货款的具体金额、质保金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以及贸易公司是否存在逾期履约的违约行为和对方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

面对新的案件,杨丹慧律师采取了不同的应对策略。在一审二审中,她代理贸易公司。首先,通过合同、对账单、发票等证据固化了欠款事实,并就质保金部分作出了准确的法律判断。针对对方的反诉,她成功论证了因定作人变更规格导致交货期合理顺延,且对方在对账时未提异议,视为对履约状况的认可。最终,法院全部支持了贸易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并完全驳回了对方的违约金反诉请求。

后来,贸易公司负责人对朋友说,找律师就得找像杨丹慧这样的,能实实在在解决问题,不管遇到什么纠纷都能放心交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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