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泽阳律师是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副主任,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余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五载有余,办理过200余件刑事案件,专精于诈骗、毒品、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类案件。
在一个帮信罪案件中,20年10月11日,被告人胡X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交通银行卡出租给对方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经核实,该银行卡涉案流水总额人民币336.00元,其中有一名电信诈骗案被害人的1000.00元资金曾打入涉案银行卡中。20年11月1日,胡X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
凌泽阳律师接手此案后,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他仔细查阅了常住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汇款凭证、交易明细表、微信聊天页面截图、谅解书等书证,以及证人姚的证言、被告人胡X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等证据。他发现胡X具有自首情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了能让胡X得到从轻处罚,凌泽阳律师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他向司法机关强调胡X在案发后积极退赔给另案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交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在庭审过程中,凌泽阳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胡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上交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胡X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上缴至法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依法没收。
在另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20年8月,被告人林X通过“飞机”软件与上家商议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并获取好处费。8月2日在宁夏银川市拿取陈被诈骗资金13万元,8月5日在内蒙古赤峰市XX拿取王被诈骗资金10万元,8月6日在赤峰市镇拿取张被诈骗资金7万元时被当场抓获,其帮助转移的现金涉及三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共计30万元,违法所得10400元。
凌泽阳律师在办理此案时,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进行了深入分析。他发现林X系从犯,转移张7万元属犯罪未遂,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凌泽阳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充分阐述了这些从轻处罚的情节,为林X争取到了最低刑期。最终,林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还有一起盗窃罪案件,20年11月2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卿伙同他人在重庆市合川区盗走被害人周的电瓶车和手机。20年12月3日,卿在其法定代理人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财物发还被害人。凌泽阳律师作为辩护人,考虑到卿系在校学生,具有未成年人、自首、认罪认罚、初犯、所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向检察院提出了不起诉的意见。最终,检察院决定对卿不起诉。
另外,在张、陈、苏、蔡X四人诈骗案中,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和关系骗取被害人唐钱款。张犯罪数额1040万元,陈、苏450万元,蔡X34.5万元。凌泽阳律师与刘律师共同为陈辩护。在长达三年的辩护过程中,他们仔细研究案件事实和证据,虽然法院对部分辩护意见未予采纳,但最终通过努力,为当事人最大幅度减轻了量刑。张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剩余违法所得450万元;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20万元;苏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95.5万元;蔡X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4.5万元。
凌泽阳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始终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注重对案件细节的把控,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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