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律师执业于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河南郑州。她是法学学士,也是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在民商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其中合同案件占比约70%。她还对投融资事宜有深刻研究,论文房地产领域“明股实债”法律问题分析被河南省律协投融资专业委员会2021年度论文集收录。
在王某某与刘XX、郑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2024年,原告王某某称被告刘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出借共计二百万元,刘XX出具借条约定本金随要随还。王某某认为该借款发生在刘XX与郑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追加某餐饮管理公司为被告,主张该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告刘XX辩称实际出借人另有其人、原告主体不适格、已偿还部分款项等;被告郑XX辩称对借款不知情、夫妻感情已破裂、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某餐饮管理公司辩称其与刘XX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陷入胶着状态,难点在于如何准确认定借款的性质以及各被告应承担的责任范围。此时,张丽律师接手此案。她首先针对原告提出的款项用于购买婚内房产、部分款项转入郑某某账户等主张,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她通过收集相关证据,举证证明相关款项已有明确来源,并非如原告所主张的那样用于特定用途。同时,她指出夫妻间款项流转不应简单认定为借款。
在庭审中,张丽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将收集到的证据和整理好的抗辩理由清晰地呈现给法庭。她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增强了抗辩理由的说服力。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为适格出借人。部分借款(数十万元)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部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仅支持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余借款约定的利息标准过高,调整为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结合还款情况,认定截至某日刘XX尚欠借款本金一百三十余万元未偿还、数十万元未退还。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未能证明郑XX对借款事先知情;但郑XX在录音中曾表示愿意以房屋偿还债务,应视为对部分债务的事后追认,结合部分款项用于购买婚内房产等事实,法院酌定郑XX在百万元范围内对刘XX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关于公司责任,部分款项转入刘XX作为公司私户使用的建设银行账户,应认定实际用于公司经营,公司应对该部分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郑XX作为公司一人股东,未举证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刘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某借款本金一百三十余万元及相应利息(按不同利率分段计算);刘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某借款本金数十万元及相应利息;郑XX对上述债务中的百万元部分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某餐饮管理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数万元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郑XX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除了这起民间借贷案,张丽律师还处理了多起其他类型的案件。在张XX与某餐饮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原告张XX主张于2024年3月6日入职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后厨工作,月工资数千元,受被告管理。2024年3月20日,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在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被告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原告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被告造成,双方之间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被告公司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原告的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张丽律师在书面意见中引用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增强了抗辩理由的说服力。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2024年3月6日到被告处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驳回了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在某生物科技公司与白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中,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诉称,被告白某某系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双方因公司印章、股权变更等事宜产生纠纷。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数万元及利息。张丽律师通过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避免了因诉讼程序可能产生的高额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同意于指定日期前登报公告作废公司相关印章,公告期三十天。若上述印章在指定期间内由被告个人行为使用对公司造成的损由被告个人承担;双方于登报期满后五日内共同配合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股权变更手续;如未按时变更,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变更手续完成后当天被告向原告支付数万元;如逾期支付,则应自逾期之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于支付款项时给付原告。
在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谢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被告谢某某签订主播演艺经纪合作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如被告违约须承担违约金及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数万元及律师费。张丽律师同样通过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避免了诉讼程序的漫长等待和不确定的判决结果。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数万元,分三期于指定日期前履行完毕;如被告不按约定履行任何一期偿还义务,则应按更高金额支付违约金,且原告有权对下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张丽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好的结果,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素养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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