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中标X县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后,允许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郭X挂靠其名下承揽施工。郭X以该建筑公司名义,与装饰公司签订了《外墙干挂石材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外墙干挂石材及安装交由装饰公司施工。工程于20XX年X月竣工交付,但经结算,尚有455,000元工程款未支付给装饰公司。此时,装饰公司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迫切希望能够追回这笔工程款。
在这种情况下,装饰公司找到了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的许青山律师。许青山律师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117201810058072,他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商事、刑事领域都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许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了工作。首先,他对工程施工、结算、付款、发票开具等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他多次前往相关单位调取资料,先后查阅了5次工程档案,锁定了工程已交付使用、欠付工程款金额等关键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建筑公司以案涉合同加盖的并非其备案公章为由,主张不承担付款责任。针对这一抗辩,许律师重点举证了建筑公司以自身账户支付工程款、接受装饰公司增值税发票等行为。他先后整理了3版证据材料,详细证明了装饰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是善意且无过失的,从而形成了表见代理。
同时,许律师明确了郭X与建筑公司为挂靠与被挂靠关系。他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表见代理规则,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郭X主张仅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的观点,许律师以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为依据,主张利息自20XX年X月X日起算。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郭X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然而,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许律师坚持一审的事实与法律逻辑,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同案不同判、责任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他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他先后提交了2份书面答辩意见,详细阐述了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装饰公司对许青山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他们表示:许律师办案思路清晰,稳扎稳打,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他多次与我们沟通,让我们清楚了解案件的进展。他对证据的梳理和法律关系的分析非常准确,为我们成功追回了工程款。这次案件的胜诉,不仅为装饰公司解决了资金难题,也体现了许青山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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