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经人介绍,于2022年3月5日进入宁XX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包的天水某职教园区项目工地从事卫生清洁工作。虽然双方约定了日工资,但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而,不幸却降临在王XX身上,2022年3月21日,他在工地工作期间从高处摔落受伤。之后,王XX就确认与该劳务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事宜与公司协商,却未能达成一致。在这种困境下,王XX委托了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的梁小龙律师。
梁小龙律师执业已有13年,长期深耕法律实务领域,累计承办各类案件已逾1020件,尤其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及疑难复杂案件。接手案件后,他迅速展开行动。第一步便是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把握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件。他深知,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至关重要。
在证据收集方面,梁小龙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能力和严谨的态度。他积极收集介绍信、证人证言、门诊记录、考勤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相关证据。每一项证据的收集都不是轻而易举的,例如证人证言,他需要找到愿意为当事人作证的工友,耐心地与他们沟通,让他们回忆当时的工作情况并形成书面证言。对于银行交易明细,他要与银行沟通协调,获取准确的转账记录,以证明劳务公司向王XX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通过这些努力,他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为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到了庭审阶段,梁小龙律师的专业素养再次得到体现。他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清晰明确地阐述观点。他指出,虽然王XX与劳务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王XX受该劳务公司管理、在其承包的工地提供劳动,且约定了劳动报酬,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同时,针对被申请人缺席庭审、未提交证据的情况,梁小龙律师依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主张被申请人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最终,仲裁庭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梁小龙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确认王XX与宁XX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2022年3月5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此次胜诉成功为当事人确认了劳动关系,也为其后续主张工伤赔偿等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
梁小龙律师始终秉持“抱朴守道,为而不争”的执业理念,用心对待每一起案件、每一位委托人,全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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