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一些当事人因各种原因陷入困境。2023年2月2日晚上9时许,林XX在广州市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回到中山XX,倒车时车辆碰撞水泥柱致车辆损坏。随后因保险纠纷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57mg/100ml。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林XX的家属委托了广东中亿律师所的李桂英律师。李桂英律师执业证号为14420201411064455,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三百余件。
李律师接手案件后,耐心梳理案件细节。她仔细研究卷宗,发现《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乙醇浓度不是林XX醉酒驾驶行为发生时提取的,抽取血样时间距离驾驶结束数小时,不能排除驾驶结束后饮酒增加酒精浓度的可能性。而且从卷宗内容基本能确定林XX停止驾驶后在家有再次饮酒行为,使得抽取的血液酒精含量不准确。于是,李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意见。检察院审查后退回补充侦查,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2022年5月1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张X、艾X驾驶粤T面包车到市东区银通街附近,剪断并盗走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铺设的电缆线,造成固话业务和宽带接入型业务中断,经鉴定损坏价值39480元。作案后二人出售电缆获利,案发后赃款、赃物被处理,二人也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案件将移送到检察院时,艾X委托李桂英律师为其辩护。
李律师接案后,发现公安立案是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此罪起点刑就是三年,但艾X家庭情况及本人意愿是不要被关押。李律师联系检察院阅卷,详细分析案卷材料。她指出艾X主观上是偷盗故意,实施偷盗行为时并不知道电缆是正在使用中的,其是市网建公司外包的布线施工人员,之前工作中发现此处有断电缆,因经济困难才动了偷盗念头,实施前以为是断头电缆。同时,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提供的《损失明细》不具有客观性,不能真实反应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危害结果。李律师综合法律意见,认为应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艾X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并建议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时适用缓刑。
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改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对艾X适用缓刑。在开庭审理阶段,李律师继续为艾X提出酌定、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艾X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李桂英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三百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实务积淀。她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认真负责,成功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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