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省江安县,被告人罗XX因孕婴产品销售与被害人徐X产生矛盾,多次冲突不断升级。20XX年XX月X日,徐X等人到江安与罗XX在茶楼商谈,罗XX纠集多人到场,双方发生斗殴,多人受轻微伤。之后,为解决赔偿问题,罗XX与徐X再次会面,罗XX及其堂弟罗X在茶坊内对徐X实施泼茶水、殴打、强迫下跪等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公诉机关指控罗XX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罗X犯寻衅滋事罪。
面对如此复杂且严重的案件,当事人陷入了极度的困境。这时,贾超颖律师介入了此案。贾超颖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是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还曾荣获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他曾先后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实习,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刑事案件办理技巧。
在办理此案时,贾超颖律师的第一步就是全面收集证据。他带领团队仔细查阅案件卷宗,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对于聚众斗殴罪部分,他们收集了现场证人的证言,还原了斗殴发生的经过,以证明徐X有重大过错。同时,通过对现场情况的勘查和分析,证明本案不属于人数多、规模大的情况,不应判处三年以上刑罚。在寻衅滋事罪部分,他们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条文和类似案例,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罗X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庭审策略方面,贾超颖律师充分发挥了自己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他在法庭上条理清晰地阐述辩护意见,强调罗XX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良好,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对于自首情节,他详细说明了罗XX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聚众斗殴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在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时,他沉着应对,对每一个问题都进行了有力的反驳。
最终,法院采纳了贾超颖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罗XX在聚众斗殴罪部分构成自首,徐X对引发聚众斗殴存在一定过错,虽不影响定罪但在量刑时予以考量。被告人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被告人罗X也得到了相应的判决。
贾超颖律师始终秉持着“律师的价值源于精湛的法律服务,律师的职责体现于尽职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案件中,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从轻的处理结果,体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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