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在二级市场买入某甲公司股票后遭受了投资损失,原因是被告某甲公司在证券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邓某发现自己的损失后,心里特别着急,毕竟自己的血汗钱打了水漂,接到损失通知的那几天,他整夜都睡不着觉,担心这笔钱就这么没了。于是,他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胡律师和徐晓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7,236.24元。
被告某甲公司对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基本事实是认可的,但他们辩称原告的部分损失是由系统性风险及公司自身经营负面事件等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的,应该相应扣除。
徐晓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了工作。他们第一时间梳理了原告邓某的交易记录,明确了邓某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买入行为,并且依据“先进先出”原则核算有效持股。
到了庭审的时候,徐晓律师围绕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交了完整的交易流水、对账单及市场数据。这些证据充分论证了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投资决策的影响。同时,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性风险及非系统性风险扣除主张,徐晓律师提出了合理的反驳意见。他认为被告没能充分证明风险对原告损失的具体影响程度。
徐晓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还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他获得过2022年度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优秀公益律师——优秀代理奖,代理的“獐子岛集团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件获得《商法》2022年“年度杰出交易”奖,“利隆媒体证券虚假陈述案”获得律新社2024“年度标杆案例”。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有效买入某甲公司股票5,000股,平均买入价23.592元,基准价4.58元,投资差额损失为95,060元。考虑到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公司自身经营环境影响,法院酌情扣除60%的损失,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38,100.05元。法院还支持了原告对佣金和印花税的主张,按总损失差额的1‰计算,体现了对投资者合理损失的全面保护。
邓某原本担心自己的损失一分钱都拿不回来,没想到最后能获得38100.05元的赔偿。这起案件能有这样的结果,靠的是徐晓律师团队对交易记录的精准梳理和在庭审中的有力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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