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浙xxx刑初xx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唐X、许X、曹X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许X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唐X、曹X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三人均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法院依法从宽处罚,并对被告人许X、曹X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唐X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许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曹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同时追缴三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这份文书背后,是江颖静律师为被告人曹X争取合法权益的不懈努力。江颖静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是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任余杭区商事调解员等职务,具备深厚的民商事实务根基和刑事辩护经验。
接案时,江颖静律师初步判断,虽然曹X收受他人资金的事实存在,但可以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入手,为其争取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这为律师的辩护思路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证据收集方面,江颖静律师面临诸多难点。她需要收集能够证明曹X如实供述、主动退赃以及一贯表现良好的证据。为此,她多次前往曹X所在单位,收集其工作表现的相关材料;与曹X的同事、朋友沟通,获取证人证言。同时,她还仔细梳理了曹X的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的事实。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曹X的量刑问题上。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曹X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江颖静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提出曹X符合缓刑条件。她强调曹X归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一贯表现良好,自侦查阶段起认罪认罚,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最终,在江颖静律师的努力下,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对曹X适用缓刑,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江颖静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曹X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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