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在广东肇庆的一个工业项目工地,工人王X在从事焊工作业时,因罐体下坠从高处跌落,导致全身多处骨折。事后王X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定其伤害属工伤。然而,承接该项目的某公司不服,以双方系劳务关系、无劳动关系及王X操作失误应免责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王X陷入了维权困境,他急需专业律师的帮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自2022年开始在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412202210462806。他熟悉掌握工伤理赔案件的全流程以及因工伤理赔衍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面对王X的委托,黄宇杰律师围绕事实劳动关系实质特征与工伤免责抗辩无效两大核心展开了细致的代理工作。
在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方面,黄宇杰律师紧扣事实劳动关系三要素进行举证。他提交项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某公司现场负责人对王X等工人进行管理;出示银行收款凭证截图,证明某公司向王X支付报酬时明确标注工资,且按日出勤天数结算;援引相关《工伤调查笔录》,印证王X需接受某公司劳动管理。同时,他还提交《项目施工合同》,证明王X从事的焊工工作系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对于某公司以《临时用工劳务合同》约定非劳动关系为由的抗辩,黄宇杰律师指出实际履行中王X符合劳动关系人身依附性本质,且某公司为包括王X在内的143人购买平安团体意外险,侧面反映双方存在实质用工关系。
针对某公司王X违规操作应自负其责的主张,黄宇杰律师援引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工伤免责仅限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三种情形,某公司未提供证明王X负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其主张无法律依据。此外,黄宇杰律师还从程序与法律适用双维度巩固胜诉逻辑,强调某区人社局已履行法定程序,王X伤害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王X实际履行中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王X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维持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书面合同名称不能对抗实际用工事实,某公司劳务关系抗辩不成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王X的工伤权益获得司法确认,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黄宇杰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精准的争议焦点把控能力和高效的诉讼策略,切实维护了王X的合法权益。正如他的执业理念所说,他以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为根基,为劳动者提供了全方位、专业化的维权服务,成为了工伤维权领域劳动者的坚实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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