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通,一场特殊的离婚纠纷引起了广泛关注。原告ZX与被告C某于XXXX年经人介绍相识,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XX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ZX某,然而孩子患有童年孤独症。婚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C某缺乏家庭责任感,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此前ZX曾起诉离婚,但因C某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而撤诉。后来,经ZX申请,法院于XXXX年X月X日判决认定C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CXX为其监护人。为彻底解决婚姻纠纷、明确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ZX找到了自2017年开始在南通执业的范欣璐律师,委托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诉求为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ZX某随自己共同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
范欣璐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Z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随后,她针对案件“当事人特殊+程序复杂+涉及子女特殊情况”的特点,制定了“程序前置+协商优先+权益兼顾”的核心策略。律师团队首先梳理此前特别程序的判决结果,确认C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及CXX的监护人身份,确保离婚诉讼主体适格。同时,收集关键证据,包括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证实双方合法婚姻关系;子女相关证据如出生医学证明、孩子患病诊疗记录及抚养开支凭证,佐证ZX某随原告生活的现状及抚养需求;财产债务证据如《寄语厚望》协议、房屋产权证书、车辆登记信息、债务凭证等,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债务情况;感情破裂证据如分居证明、此前起诉离婚记录等,支撑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这些证据的收集和梳理,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基于证据梳理,范欣璐律师为当事人制定了清晰的诉讼方案,并优先推动协商调解。她明确核心诉求优先级,将“准予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作为核心,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兼顾双方实际情况。考虑到被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主动与被告监护人CXX沟通,结合孩子患病需稳定抚养环境、被告无抚养能力等实际情况,阐明抚养安排的合理性。围绕房屋、车辆等核心财产,提出“产权清晰+折价补偿”的分割思路,平衡双方权益,减少争议。在这个过程中,范欣璐律师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为双方的协商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协商能够在合法、合理的框架内进行。
庭审中,范欣璐律师系统呈现证据链,清晰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她结合分居事实、此前诉讼记录及监护人认可的感情状态,充分说明双方无和好可能,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从“孩子长期随原告生活、原告已承担主要抚养责任、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等角度,论证ZX某随原告生活的合理性;针对双方已达成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协议,向法院说明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被告权益,请求法院予以确认。她还多次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法定要件、监护人资格认定、特殊子女的抚养适配性等核心问题,与法官充分交换意见,以专业严谨的法律解读和贴合实际的情理分析,助力法官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与裁判导向。
最终,江苏省南通市XX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范欣璐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XXXX)苏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判决结果为:准予原告ZX与被告C某离婚;婚生子ZX某随原告ZX共同生活,原告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被告C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XXXX元(以车辆折价款XXXXX元抵算,余款XXXXX元由监护人代为支付);被告及其父母享有对ZX某的探望权,原告需提供必要协助;被告名下房屋及配套车库归被告所有;原告名下XX牌汽车归原告所有,车辆折价款XXXXX元抵算抚养费;房屋卫生间修缮设施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折价补偿款XXXXX元;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清偿,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它为处理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规范了此类案件的处理程序和证据收集方法。明确了在子女患有特殊疾病的情况下,如何平衡双方权益,保障子女的抚养和成长。体现了律师在复杂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有效的沟通协调,能够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合法权益。为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了参考,有助于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一直是难点。此类案件不仅要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定,还需综合考虑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诸多因素。法院在审理时,会更加注重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兼顾其他当事人的合理诉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会更加规范和人性化,律师在其中的作用也将更加凸显,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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