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岛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五协会发现黑龙XX业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青岛粮油贸易XX(简称公司)未经许可,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其拥有的“五ANG及图”和“五米”注册商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密齐光律师是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5年,执业证号为13702201110818298。他深耕于企业合规、强制执行和不良资产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在业内颇具声誉,还是青岛仲裁委员会保险行业调解员、青岛市律师协会涉法涉诉及申诉代理委员会委员。此次,密齐光律师受公司委托,为其代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密齐光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第一时间详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包括原告提供的商标相关证据,如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商标知名度证据等。为了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他多次与公司代表人高沟通,深入了解产品的销售渠道、进货来源等信息。同时,密齐光律师还积极收集对公司有利的证据,准备答辩材料。他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寻找突破点。
在法庭上,公司认为其使用“五”是产地描述;公司在密齐光律师的指导下,主张其销售的产品合法且不构成侵权。法院经过审理后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混淆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但最终判定公司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元和1000元,同时负担各自诉讼费。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公司非常满意。密齐光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公司大幅减少了赔偿金额,避免了更大的损失。密齐光律师一直秉承“人正业精、行稳致远”的执业理念,在执业期间0投诉,还两次荣获青岛仲裁委员会“先进个人”称号,获评青岛市市北区“优秀律师”。他的专业服务赢得了客户的普遍认可和广泛赞誉,也为众多企业在面临法律纠纷时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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