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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借据借贷关系认定二审改判追回五万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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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23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高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8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0420181007471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830026195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政治职务,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民商事、经济纠纷的诉讼及刑事犯罪辩护。高杰律师执业的过程中,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经济合同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和蔼耐心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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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高杰律师所在的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代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上诉人YX将从银行贷的款转借给被上诉人YX乙,双方无书面借据,一审法院以无书面债权凭证驳回YX诉求。高杰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论证口头借贷合同合法、款项交付事实及一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二审法院采纳意见,改判YX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明确了无书面借据时,结合款项交付等事实可认定借贷关系。
无书面借据借贷关系认定二审改判追回五万借款

一个关键问题常引发争议:无书面借据时,借贷关系能否被认定?这一认定直接关系到出借人的权益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的高杰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在一起此类案件中给出了答案。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X日,上诉人黄某从某市农商银行某支行贷款XXX元,当日便将该笔款项转借给被上诉人李某。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据,仅进行了口头约定。李某仅按期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本金始终未偿还。黄某为追回借款,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黄某仅提交银行存取款凭条、无书面债权凭证为由,认定借贷关系证据不足,判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高杰律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此处为李某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是认为无书面借据就不能认定借贷关系。

高杰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法律依据引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规

2.分点论证:

借贷关系合法性: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依法可以采用口头协议形式。银行存取款凭证足以证实款项实际交付,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所以借贷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举证责任问题:一审法院机械适用证据规则,片面要求书面债权凭证,忽视了口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与款项交付的核心事实,错误分配了举证责任。

事实认定:在二审庭审中,李某当庭自认借款事实,结合款项来源、交付时间、资金流向等客观事实,能够完整还原借贷关系全貌。

3.最终法律结论:一审法院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构成未正确认定借贷关系,黄某的诉求应得到支持。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高杰律师的上诉意见,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XX)甘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

2.被上诉人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黄某借款本金XXXX元,并按黄某在某市农商银行某支行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3.一审案件受理费XXX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X元,均由李某负担。驳回李某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民间借贷领域,企业和个人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无书面借据就不存在借贷关系。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无书面借据时,结合款项交付等客观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自认等情况,可以认定借贷关系。这对用人单位(此处可理解为借款方)是一种警示,不能以无书面借据为由逃避还款责任。对于劳动者(此处可理解为出借方)而言,即使没有书面借据,也可通过收集款项交付等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

高杰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全面梳理一审卷宗与证据材料,挖掘出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规,明确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在庭审策略上,紧扣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促使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误。他凭借专业能力,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树立了标杆。

高杰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辩护技巧,在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判决,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深厚实力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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