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5日,张与林X签订了《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约定由张承包“下白石镇五中至通湾洋村公路改建工程”的沥青路面施工。合同签订后,张如约施工,林X也签署了工程量确认单和费用确认表。然而,在工程完工后,林X支付了部分款项,仍拖欠829431.7元工程款未付。案涉工程于2023年8月7日经业主单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张遂提起诉讼,要求林X及项目中标单位欣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林X则提起反诉,主张张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工期延误,要求赔偿损失459586元。
面对这一复杂的案件,张找到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深耕福建宁德法律服务领域多年,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冯从福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首先完整构建了证据链条。他系统梳理并提交了《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工程量确认单、补充协议、费用确认表、修补费用表等系列书面证据,清晰呈现了从合同签订、施工完成、工程量确认到费用核算的完整过程。林X签署的三份确认文件成为法院认定欠款金额的核心依据,使原告的工程款主张具备了扎实的证据基础。
面对被告提出的路面厚度不达标的质量抗辩,冯从福律师一方面援引合同中“摊铺完工之日起30日内甲方未组织验收,视为沥青路面验收合格”的约定,指出林X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另一方面,提交《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证明案涉工程已通过业主单位正式验收。法院据此认定对方举证不能,成功化解了本案最大的事实风险。
对于林X提出的反诉,冯从福律师紧扣证据规则,逐一击破。他指出对方提交的整改通知书、函告等无原件核对;财审初审截图来源不明、不符合证据规范;提交交工验收证书证明工期无延误。最终,法院驳回了林X的全部反诉请求,为张避免了近46万元的潜在损失。
在利息计算方面,冯从福律师主张自2023年8月8日(工程验收交付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法院予以支持。虽然付款时间条款因合同无效而不具强制约束力,但法院采纳了“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的裁判规则,为张争取了自交付之日起的利息,较起诉之日提前了两年以上。
法院经审理认定,林X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张,双方签订的《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案涉工程已于2023年8月7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故张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获得工程款。同时,法院认为林X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驳回林X的全部反诉请求;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未支持张对欣公司的诉请。
冯从福律师一直秉持“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用专业与责任赢得了业界及客户的高度认可。本案是典型的实际施工人(无资质)起诉违法分包人的成功案例,对于建设工程领域中“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情形下的工程款追索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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