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颖律师是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14年5月正式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各类案件五百余件,在刑事辩护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在某大型央企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案件中,该央企承接工程后,通过分别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方式,将涉案工程交由实际施工人吴XX实施,并要求吴XX借用其合作名单内某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之后,该央企以付款金额超过劳务合同约定价款为由,起诉劳务公司及吴XX,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
陈颖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到案件的调查和分析中。他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展开举证和论证,仔细查阅相关合同、施工记录、资金往来等资料。经过深入研究,他指出吴XX虽然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其实际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实质上系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涉案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该央企通过拆分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方式处理涉案工程,本质上并不能改变吴XX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事实。
陈颖律师进一步提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应为该央企与吴XX,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在庭审过程中,陈颖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清晰的逻辑思维,将自己的观点和证据一一呈现。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陈颖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该央企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
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陈颖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也有着出色的表现。在张XX涉嫌诈骗类犯罪一案中,张XX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陈颖律师接受委托后,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他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查阅卷宗,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在庭审中,他围绕张XX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退赃退赔、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情节展开充分辩护。陈颖律师提出,张XX并非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或主要获利者,其行为主要受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辅助作用,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张XX积极退赔、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了相关辩护意见,判处张X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经陈颖律师进一步争取,法院将原拟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降低至人民币6000元,切实减轻了当事人的刑罚后果。
在习甲X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中,陈颖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介入案件后,他第一时间依法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其接触相关组织的时间、经过、参与程度、主观认知及具体行为情况。并据此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表辩护意见。他提出,本案应严格区分一般接触、被动参与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不能仅因当事人曾接触相关人员或信息,即当然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及相应社会危害性。同时,从现有证据及案件情节来看,当事人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和必要性。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习甲X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一年后,公安机关依法终结侦查程序,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在一起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陈颖律师接受当事人司X某亲属委托担任辩护人。司X某被指控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性质重大,法律后果严重。陈颖律师介入后,围绕追诉时效、行为性质、获利情况及当事人在相关事件中的地位作用进行系统分析,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他指出部分指控事实即便成立也已超过追诉时效;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指控,当事人仅系从村民角度协助村委会处理事务,并未获取个人利益,也非组织者、主导者或决策者,不符合犯罪构成。同时,陈颖律师进一步提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能成立,则相关指控难以作为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础。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对司X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执业十二年来,陈颖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清晰的办案思路和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获得了众多委托人的认可和好评。他不仅是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还担任济宁市政务服务监督员,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和法治建设相关工作。他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尽责、审慎”的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用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争取实实在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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