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士诉C女士婚内财产赠与纠纷案,在法院判决时,背后经历了多番证据博弈。张雯雯律师深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商事领域多年,面对此类案件有着丰富的处理经验。
该案件中,原告A女士与第三人B先生为夫妻,双方未约定分别财产制,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2024年8月起,B先生与被告C女士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未征得A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向C女士赠与大额款项。A女士发现后协商返还无果,委托张雯雯律师提起诉讼。
案件最初,A女士掌握的证据有限。张雯雯律师接手后,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整理关键证据。包括调取原告与第三人的结婚证、身份证明,以夯实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基础;固定第三人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微信转账明细、消费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收集原告因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相关证据,如就医记录。
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主张其与第三人交往时第三人已离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真实性。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原告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于赠与金额的争议,张雯雯律师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反驳被告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的主张。同时,援引《民法典》相关法条,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张雯雯律师指出其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瑕疵,并配合法院对第三人婚姻状态的核查,巩固原告主张的事实基础。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第三人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C女士的行为无效。法院核定第三人累计向被告转账XX万余元,扣除相关款项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按比例承担。
张雯雯律师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会优先指导当事人收集固定核心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面对对方抗辩时,紧扣法律规定予以驳斥;在庭审质证中,仔细审查对方证据的瑕疵,配合法院调查,以此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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