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原告)与被告就某商贸有限公司30%股权转让达成合意,先后签订《合作意向书》《合作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共计20万元,被告收到款项后配合完成工商股权变更登记,若拖延或拒绝变更,原告有权解除协议并索回全部转让款。委托人按约支付全款后,因被告单方原因,案涉股权最终未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委托人多次与被告协商退款,均遭推诿,合法权益受损。于是,委托人委托周科兵律师提起诉讼,诉求解除案涉协议中30%股权的转让约定,判令被告返还转让款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周科兵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转账凭证、合作协议、沟通记录等核心证据,精准锁定被告未履行股权变更义务的违约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中,周科兵律师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工作,向被告阐明法律责任和违约后果,推动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庭审中,被告对周科兵律师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认为转账凭证不能证明款项用途,合作协议存在歧义。周科兵律师回应称,转账凭证上明确备注了股权转让款,合作协议条款清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科兵律师的观点。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案涉《合作意向书》《合作协议》依法解除;被告于2024年9月20日前分两期向原告支付16万元;若被告任一期逾期,原告可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承担。
周科兵律师处理此类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快速固定付款记录、协议约定等关键证据,明确对方违约事实,夯实诉讼基础;结合案件情况,优先选择调解方式,缩短维权周期,避免冗长诉讼程序;在调解协议中明确逾期强制执行条款,为委托人回款提供充分法律保障,争取实现诉讼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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