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系某工程公司管理人员,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该工程公司因经营需要劳务发票,林某作为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无真实劳务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联系劳务公司,签订虚假协议并支付开票费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多份,价税合计金额较大。案发后,该公司已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公安机关经侦查,以林某涉嫌虚开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苗均律师介入后,协助检察机关对全案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在庭审中,虽然林某虚开发票的行为明确,但苗均律师指出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及追诉期限等关键事实。检察机关认为,林某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属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而本案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苗均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优先审查追诉时效、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通过精准分析证据,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